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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18-1-28 23:19 围观:7874人次 我来说两句(0)
摘要:江门日报记者 陈丝柳 近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李建中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陈先生:我是某高校的老师。我想请教一下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
江门日报记者 陈丝柳

    近日,本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李建中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陈先生:我是某高校的老师。我想请教一下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李建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利得到奖励。我国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有具体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吗?

    曾先生:我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李建中: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实际上就是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尽管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微信聊天记录未实行实名认证,并且易被篡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类证据,对方当事人通常会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出部分删除处理,记录不完整,否定其真实性;(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否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如果法院最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则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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