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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借4.2万还了近8万,还被起诉索7万

2018-5-20 21:44 围观:6423人次 我来说两句(0)
摘要:因为急需资金而向贷款公司借了4万余元贷款,没想到本息还了近8万元后,南朗镇的张先生今年1月居然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要7万元本金和利息。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钟某的全部诉求。张先生的遭遇,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
因为急需资金而向贷款公司借了4万余元贷款,没想到本息还了近8万元后,南朗镇的张先生今年1月居然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要7万元本金和利息。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钟某的全部诉求。张先生的遭遇,就是典型的“套路贷”,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职业放贷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的假象。“套路贷”有什么特点?该如何防范?遇到“套路贷”该怎么处理?本期图绘将结合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典型案例

  借款4万余还了近8万,借款人被起诉再还7万

  今年1月10日,南朗镇的张先生被钟某告上法庭。钟某诉称,张先生和梁女士曾在2017年4月21日向他借了74000元,但在还款4000元后,剩余7万元一直不归还。张先生则称,他实际借的钱是42100元,收据上写的74000元其实是钟某加上了手续费和利息合计31900元。对此,钟某则称剩余31900元他是委托朋友吴某交付给张先生的。

  张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从2017年5月到12月通过微信多次向钟某的微信号转账还款合计75976元,还向吴某微信转账3084元,因此早已向钟某偿还了全部款项。为此,张先生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截图。

  对于张先生转账支付的75976元,钟某称这些钱并不是偿还此前的借款,但他承认收款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他使用的。市第一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钟某应对他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钟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了74000元给张先生,法院认定钟某向张先生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42100元。

  那么,张先生究竟有没有还清借款?法院认为,结合张先生的转账凭证和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截至2017年12月15日止,张先生向钟某已偿还了79060元,这笔钱涵盖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钟某起诉张先生归还7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今年4月,法院驳回了钟某的诉求。



  披着合规借贷合同的“套路贷”有哪些特点?

  市第一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单元审判长周光辉介绍,这种将极高的利息冒充成本金的借款现象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我们审判实践中发现,借款人出借现金时直接预扣利息可以说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行规,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周光辉说。

  周光辉介绍说,职业放贷人起诉到法院追债的,最大的特点是表面上的借贷证据看起来都很充分,有借条或者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标注了现金交付,上面往往都有借款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其次,这些案件多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很多熟面孔,但一段时间后,贷款公司会更换其他人来起诉。

  类似“套路贷”的案件有多少?记者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该院民间借贷2017年收案4176件,2018年1至4月,该院民间借贷收案1512件,同比增长8.54%。

  “我们民三庭共有5名法官,每名法官大概每个月要开庭审理60-70件左右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结50件以上,这50件中约有十几二十件都是此类案件。”周光辉说。

  如何在民间借贷中避免“套路贷”陷阱?

  职业放贷人在出借过程中都有固定的套路,急于借钱的借款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市民首先不要轻易向高利贷公司借钱,这些公司有专门的追收团队,有在法律边界游走的职业放贷人。其次,在借款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收款证据、转账记录等,如果是现金交付的,每一笔金额都要有标注日期等信息的收条。

  有的职业放贷人在出借款项时还可能叫借款人多次出具借条来确认借款,然而每一张借条都可能被放贷人作为独立的追债依据,所以借款人在借款时要注意,一宗借款只出具一张借条,即使在后面再出具借条确认之前的借款,也要收回之前的借条;在偿还债务之后,更要当场收回相关的借条进行销毁。

  借款人在还款时,最妥当的方法是将款项直接偿还给借条及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出借人,切忌将款项交给前来追债的人或者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支付给身份不明的人。“微信对于普通人小金额来往确实方便,但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导致调查取证难的情况,很难直接看出收款人的真实身份。很多借款人在法庭上声称还了款,但实际上还款的微信账号和签合同的出借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出借人往往声称自己未收到借款,因此法庭很难认定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此外,借款人每还一笔钱,最好都要对方出具一张收条。

  一些贷款公司为了让高额利息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开设多家关联公司参与其中。这些公司会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评估费等作为高额利息的幌子。如果存在高额的服务费等现象,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结合被告的抗辩,去审查这些公司与借贷公司是否有关联,手续费是否合理,不合理的服务费、手续费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遇到“套路贷”陷阱该怎么办?

  周光辉建议,身为借款人的被告到庭应诉抗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审判实践中只有少数被告出庭抗辩,大多数借款人都未到庭应诉,导致法官无法区分真实的借贷金额。

  “比如一笔合同标注4万元(转账2万元,现金交付2万元)的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说实际借款数额没有那么多,那法院会对现金交付的2万元产生合理怀疑,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这笔民间借贷的真实金额。”周光辉说。

  出借高利贷的借款人往往有遭遇暴力催收的体验。目前,中山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周光辉提醒,当事人如果遇到泼红油漆、深夜拍门、电话恐吓等暴力催收情况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小知识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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