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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经营场所登记门槛降低了

2017-1-1 14:09| 发布者: kenny| 查看: 622| 评论: 0

江门日报讯江门市是广东省唯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江门市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印发出台《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同时印发出台《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这意味着江门市对“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申报”“虚拟住所”和“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等商事主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有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办法。
 
    住所和经营场所
    试点申报承诺制
 
    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对住所的要求并不高,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资源更加稀缺,住所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一道“门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就是把这些“门槛”降低或取消,本次《暂行办法》将促进商事主体充分利用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实施住所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申报承诺表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再提交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这不仅能够为企业节省费用和时间,也可以让企业“少跑腿、多省心、好办事”。
    二是创新登记方式。进一步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商事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行政管辖地。允许商事主体“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改商”,同时借鉴上海、青岛、广州、东莞等省内外先进城市经验,允许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市场孵化器等机构为没有实体店铺且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商务代理的商事主体提供“虚拟住所(经营场所)”注册、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力促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三是实行清单管理。为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监管难问题,制定《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列出了网吧、娱乐场所、活禽经营、危险品生产经营等全市14类经营项目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0类经营活动
    不能实行“住改商”
 
    《暂行办法》规定10类经营活动不能实行“住改商”。10类经营活动包括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业、易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桑拿按摩、沐足、电子游艺、歌舞娱乐、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
    《暂行办法》还要求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和承诺约束机制。规定商事主体实行“住改商”登记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在小区或住宅楼出入口张贴公告或者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张贴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另外还要签署《住改商登记承诺书》,书面承诺经营过程中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有违反,须30天内无条件迁出,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更加突出
    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申请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骗取登记,不但面临撤销、吊销登记的法律责任,还将被纳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同时立足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做到“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到位”。
    (黄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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