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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收“失物招领费”?

2017-4-8 10:51| 发布者: kenny| 查看: 840| 评论: 0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近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此后,校方解释称,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学校会代为支付。”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视为美德。但是这几年也出现一种声音,认为给予拾金不昧者适当物质奖励有助于推进道德教化。有人认为,让丢失物品的人交这笔费用,是否太现实了点?奖励拾金不昧可以有,但是该不该收取“失物招领费”,至少目前还有不少争论。

    来源于《北京青年报》、《三湘都市报》、南方网、长江网

    不如把奖励刚性起来

    学生的说法,无非是拾金不昧不该收钱,保管失物是校方保卫处的天职。按照这个逻辑来看,这失物招领费确实不够大气、还挺碍眼。不过,这些矫情的少年,偏偏忘记了一点:他们之所以有机会在朋友圈里吐得一手好槽,是因为他们丢的东西,小到U盘、大到手机,几乎都有人捡、捡到还有人送回。

    这里其实有两个基本道理,亟待厘清:第一,拾金不昧当然要提倡,但是,这个失物招领费,并不是道德行为的明码标价,因为根本就不等价。换句话说,真要图你这点钱,干脆侵占了罢了。理论上说,这个侵占行为虽然不道德,甚至涉嫌违法,但是收益最大化。我们的传统道德,最大的毛病就是太过娇生惯养,结果一遇到市场经济,就完全水土不服:你演你的玛丽苏,他当他的暴发户,各自看不起,各自不对付。但凡沾点儿钱,就好像是极端不道德的行为。结果呢,拾金不昧终于因为成本问题而曲高和寡了。

    第二,保卫处当然有保管学生财物的责任,但是不要忘了,每次都能幸运捡到手机的,不只是保卫处的大爷。出点钱,起码有个印象,就是要让你不舒服,下次才会长记性。2015年10月份,《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通过了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这当然不是说大家都“一切朝钱看”,而是说明社会在承认道德行为的合理成本垫付。学校当然不是靠这个发财的,几块钱长点知识,转变一下陈腐的认知,似乎也没什么不好的。

    其实,“失物招领费”没那么矫情,倒不如旗帜鲜明地把奖励刚性起来吧。

    不应对美德过于神圣化

    “拾金不昧”固然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但是否学校的做法就不合理呢?不尽然。我们不妨来看看论语中的一个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对于子贡的做法,孔子是这样说的:“赐失之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不难看出,善行大部分时候出于行善者的道德自觉,并非功利性的求财,但对于这种道德自觉,社会或政府是有必要施以物质奖励的,除了是对包括拾金不昧者在内的道德自觉者的肯定,也是出于让美德可持续性地传扬下去的目的。如果美德一律只靠自觉,是不可能形成风气的,毕竟“人性之幽暗”是挥之不去的道德黑洞,精神赞誉和物质奖励其实都是美德的推动力,这并非将美德物质化,而是用物质的形式内化美德。况且该学校收取的费用,只是象征性的5元或10元,完全在情理之中。

    学生们对学校的行为心生不满,其实也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大多数人总是对美德过于神圣化。而这种神圣化其实很容易将美德推向反面。就像孔子所说的,子贡不接受他人对自己善举的物质奖励,那么当这种奖励因此消失的时候,善举便无法得到与之价值相应的肯定,社会也就不再有行善的动力。

    对拾金不昧者进行一定奖励,理应得到认可,只是在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更完善。比如顾及和尊重拾金不昧者的意见,甚至可以“放权”给学生,成立半公益性或完全公益性失物招领中心,通过这种自发组织,在方便学生找寻失物的同时也能促成美德风气的形成,同时还可避免学校在学生口中落个“强制缴费”的抱怨。

    收“失物招领费”并不稳妥

    这家高校出台执行这样的“条规”,在笔者看来是不合时宜的,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初衷,会让参与创建活动的学生不知所措,从而产生误解,认为做好事就是为了拿奖励。

    从报道来看,这家高校此举,其目的就是奖励拾金不昧的相关学生。笔者不知道拾金不昧做好事的学生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若是拾金不昧的学生非要学校给予奖励的话,当事人的思想境界,也难以让其他同学折服。纵观社会上拾金不昧的先进事迹,做好事同时也求回报的人,虽说是不多也不少,但是在校园这座大熔炉,就应该更少地出现这种境况。

    这家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作为专项奖励,看似是一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创新之作”,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做好事蔚然成风。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并不稳妥,看起来让丢失物品的学生长记性,少一些丢失之事,给保卫处的管理人员工作减压。然而从深层次来看,这实际上是保卫处管理人员“不作为”的一种体现。

    虽然校方解读的非常到位,如果学生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不知学校代付的这个款项,是否符合教育费用的正常支出或者合理支出。因此,笔者认为还是不收取这个费用为好。因为不少学生对学校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都持有不赞成的态度。这些学生认为,东西在学校丢了,保卫处本来就应该原封不动地还给他们,而不应该让他们交了钱才能拿走,虽然5元、10元并不多,但是他们心里总觉得不舒服。

    管理者应该让人们理解他们的工作方式。这家高校不妨多听一听“弦外之音”,在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少一些“自选动作”,多一些“正规操作”,这才是稳妥的打开方式。

    失主付出一定报酬并无不可

    其实,从道德的角度讲,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要求人人坚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高标准,相信会有人说“做不到”。换言之,仅靠道德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美德,太过理想化。

    有人曾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上中下、左中右。”这话蕴含哲理,虽然我们不应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但在对待拾金不昧问题上确有“高下”之分。“上”者可以把拾物交给“警察叔叔”或者直接归还失主,不计任何报酬,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下”者则会把失物“昧”起来,据为己有,显然这是一种无德的表现,甚至违法犯罪。事实上,还有一种人,既不想“高尚”也不想“昧着良心”,即是“中”者,该怎么办呢?显然,通过“失物招领费”给他们一点鼓励,就会把他们的善举激发出来,从而进入“高尚”之列。

    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认领前,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拾得人为此付出了劳动,失主在领取自己的失物时,付出一定报酬并无不可。

    “拾金不昧”中的“昧”字是“隐藏”的意思。建立“失物招领费”制度,无疑有助于更多人去做有道德的事情,让拾金不昧更有生机。不过,“失物招领费”到底该怎样操作,校方应该要与师生多多商量,形成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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