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7月26日讯 7月20日,《中山市促进线上线下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将于8月20日起开始实施。《细则》对原《中山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大幅修改,在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方面,将单个企业扶持标准提升至8‰;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方面制定7类项目补助。 ■单个企业扶持标准从最高3‰提升至8‰ 促进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户。扶持方式为零售额补助、销售额补助、参与促消费活动补助等。 其中,零售额补助月均不超过17万元,按同比增量分档次给予补助,补助系数最高为8‰。销售额补助补助额月均最高不超过17万元。商务局组织开展的促消费活动项目按增速和增量分别给予企业补助,但两者不重复。增量补助按增量的3‰给予企业;按增速则以10%-20%、20%-30%、30%及以上为界限分三个档次,对应补助金额标准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相比原来的 《中山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增加了销售额补助的扶持方式;提高了单个企业扶持标准,从最高3‰提升至8‰;明确零售额补助与销售额补助不能重复计算;同时采用分行业分档次补助,同行业内贡献越大补助系数越高,不同行业因应规模差异的特点形成不同补助入门标准。 ■支持7 类电商项目发展最高补助50万元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面向我市从事电商或电商服务、经营守法的商事主体,包括外地经营者在中山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该专项支持的是跨年发展的项目,企业提供的业绩和投入数据为上年度7月1日到申报当年的6月30日。 对经专家评定予以补助的电商项目,给予不高于数据期内实际投资额的40%的补助。具体为:电商园区补助不超过50万元;电商交易平台补助不超过40万元;电子商务销售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电商“四新”经济项目创新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国家电商示范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省级电商示范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一次性)。符合多个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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