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还不规范行驶,导致撞上未走人行横道而横穿马路的行人,该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起交通肇事案的终审判决,摩托车驾驶人肖某友获刑2年5个月。 2018年7月22日晚上8时许,55岁的四川人肖某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普摩托车搭载他人行驶在沙溪镇岐江公路。肖某友没有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车辆撞到未走人行横道而横过马路的王某,王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后,肖某友试图逃离事故现场,他在距离现场20米左右坐上一电动车欲逃逸时被群众制止并移交警方。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月17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对肖某友作出上述判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肖某友因遭到群众阻拦而未能逃离现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逃离事故现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提请市中级法院改判。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逃逸是指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而肖某友没有实际逃离事故现场。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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